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最新版「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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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發布《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提高居住建筑節能質量,以世界同類氣候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先進水平為目標,全國率先將居住建筑節能率由75%提升至80%以上,進一步提高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水平。
1、住宅建筑標準層層高不宜超過 3.0 米,不應超過 3.3 米;
2、新建居住建筑應設置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或太陽能熱利用系統(必須與建筑設計、施工和驗收統一同步進行。)
3、地下車庫等公共空間,宜設置導光管等天然采光設施。
4、新增加保溫部位(首層與土壤接觸的地面、凍土線以上與土壤接觸的外墻;)
5、 北向房間不得設置凸窗。
6、居住建筑室內主要供暖和空調設施應設置室溫自動調控裝置。(空調自動調控好理解,供暖也需要設置自動調控,這個高級)
7、率先將節能率由75%提升至80%以上,新標準執行更嚴了(被動房的節奏)
全文:
北京市地方標準
《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DDB11/ 891—2020
本標準共分 6 章和 5 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1.總則;2.術語和符號;3.建筑節能與建筑熱工設計;4.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的節能設計;5. 建筑給水排水的節能設計;6 電氣節能設計。
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
1. 提高了建筑節能目標;
2. 提高了建筑圍護結構熱工性能,大幅提高了外窗的傳熱系數標準;
3. 提出了規定性指標與性能化指標雙控的要求;
4. 給出了建筑物供暖能耗指標和集中空調系統能效水平指標的性能化計算方法,并分別給出了限值的現行值與引導值,統一了能耗計算軟件內核;
5. 增加了外表系數的術語與限值;
6. 加強了對供暖、通風和空調系統的節能設計要求,并增加了集中空調系統空調季綜合性能系數的限值要求;
7. 修改了太陽能生活熱水設置的判定條件;
8. 增加了設置太陽能光伏發電的規定。
1 總 則
1.0.1 為貫徹國家和北京市有關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北京市“十三五”時期建筑節能發展規劃的目標,改善北京地區居住建筑室內熱環境,進一步提高北京市的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水平,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地區新建、改建和擴建居住建筑的下列情況:
1 住宅、集體宿舍、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寓等居住建筑的節能設計;
2 住宅小區和以住宅為主的建筑群的供熱(冷)、供水、供電系統的節能設計。
1.0.3 居住建筑的節能設計應遵循本標準,通過以下途徑降低建筑物能耗:
1 根據北京地區的氣候特征,在保證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通過建筑節能設計、圍護結構的熱工設計,控制建筑物冬季耗熱量指標;
2 通過供熱系統的節能設計,提高供熱系統的熱源效率和輸送效率;
3 通過建筑遮陽、自然通風和空調、通風系統的節能設計,控制夏季的空調能耗;
4 通過自然采光、給水排水及電氣系統的節能設計,降低建筑物給水排水、照明和電氣系統的能耗;更多內容關注搜建筑微信平臺
5 通過可再生能源的合理應用,降低建筑物對化石能源的消耗水平。
1.0.4 北京地區居住建筑的節能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1 術 語
2.1.1 外表系數
建筑物與室外大氣接觸的外表面積與節能計算建筑面積的比值,無量綱。
2.1.2 窗墻面積比
某朝向的窗墻面積比是該朝向外窗洞口總面積與同朝向±0.00 以上的墻面總面積(包括外窗,不包括女兒墻)之比,無量綱。
2.1.3 建筑遮陽
采用建筑構件或安裝設施以遮擋或調節進入室內的太陽輻射的措施。
2.1.4 活動外遮陽
安裝在建筑物外表面,能夠調節尺寸、形狀或遮光狀態的遮陽裝置。
2.1.5 中置遮陽
位于兩層透光圍護結構(或構件、部件)之間的遮陽裝置。
2.1.6 圍護結構傳熱系數
在穩態條件下,圍護結構兩側空氣溫差為 1K,單位時間內通過單位面積圍
護結構的傳熱量。單位為 W/(m2·K)。
2.1.7 主斷面傳熱系數
指非透光圍護結構中各部位不包括結構梁柱和出挑構件等熱橋的典型保溫
構造的傳熱系數。單位為 W/(m2·K)。
2.1.8 平均傳熱系數
考慮了熱橋影響后得到的整體圍護結構傳熱系數,包括主斷面傳熱系數和熱
橋部分形成的附加傳熱系數,單位為 W/(m2·K)。
2.1.9 裝配式預制外墻保溫板系統
本標準中是指包括預制復合外墻保溫板,單一材料外墻板,預制外墻板復合外保溫及預制外墻板復合內部系統等的統稱。
2.1.10 建筑物累計耗熱量指標
在給定的計算條件下,為保持全部房間平均室內計算溫度,通過專用模擬軟件計算出的單位建筑面積供暖季消耗的需由室內供暖設備供給的熱量。單位為kWh/m2。
2.1.11 主要房間
是指居住建筑中人員長期停留的空間。住宅、公寓、養老院和集體宿舍是指起居室、臥室等,托兒所、幼兒園是指活動室、休息室或辦公室等。
2.1.12 空調系統綜合性能系數
采用集中空調系統的建筑物在給定的計算條件下,通過專用模擬軟件計算出的空調季累計耗冷量與集中空調系統總耗電量之比。單位為 kWh/kWh。
2.1.13 耗電輸熱比
設計工況下,集中供暖系統循環水泵總功耗(kW)與設計熱負荷(kW)的比值。單位為 kW /kW。
2.1.14 空調冷熱水系統耗電輸冷(熱)比
設計工況下,空調冷熱水系統循環水泵總功耗(kW)與設計冷(熱)負荷(kW)的比值。單位為 kW /kW。
2.1.15 太陽能熱水系統熱損比
集熱側、供熱側熱水管路以及儲熱水箱的熱量損失之和與用戶用熱量的比值,反映太陽能熱水系統的熱性能。
2.1.16 太陽能有效利用率
太陽能集熱量減去系統熱損的差值與太陽能集熱量的比值,反映輸送到用戶的有效太陽能能量。
2.2 符 號
2.2.1 通用符號:
A——節能計算建筑面積;
F——外表系數;
M——窗墻面積比。
2.2.2 熱工計算:
K——傳熱系數;
2.2.3 暖通空調計算:
2.2.4 太陽能生活熱水計算:
3 建筑節能與建筑熱工設計
3.1 一般規定
3.1.1 建筑群的規劃布置、建筑物的平、立面設計,應有利于冬季日照和避風、夏季自然通風。
3.1.2 建筑物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2 住宅建筑標準層層高不宜超過 3.0 米,不應超過 3.3 米;
3 建筑物不宜設有三面外墻的房間;
4 主要房間應避開冬季最多頻率風向。
3.1.3 建筑物的外表系數 F 不應大于表 3.1.3 規定的限值。
3.1.4 除托兒所、幼兒園外的居住建筑各朝向窗墻面積比 M 不應大于表 3.1.4的限值。
3.1.5 居住建筑屋面天窗面積不應大于該房間屋面面積的 10%。
3.1.6 托兒所、幼兒園各朝向窗墻面積比 M 不應大于表 3.1.6 的限值。
3.1.7 外表系數 F 和窗墻面積比 M 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面積和朝向應符合本標準附錄 A.1 的規定;
2 敞開式陽臺的陽臺門計入窗面積;
3 凸窗的窗面積按窗洞口面積計算;
4 封閉式陽臺的窗墻面積比按陽臺外側圍護結構計算。
3.1.8 新建居住建筑應設置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或太陽能熱利用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12 層以上的建筑,應有不少于全部屋面水平投影面積 40%的屋面設置太陽能光伏組件;
2 12 層及以下的建筑,應設計供全樓用戶使用的太陽能生活熱水系統或有不少于全部屋面水平投影面積 40%的屋面設置太陽能光伏組件;
3 建筑物上安裝太陽能熱利用或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不得降低本建筑和相鄰建筑的日照標準;更多內容關注搜建筑微信平臺
4 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和太陽能生活熱水系統必須與建筑設計、施工和驗收統一同步進行。
3.1.9 采用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或太陽能生活熱水系統的建筑,應滿足使用、施工安裝和維護等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太陽能裝置設置于屋面時,屋面應為無南向遮擋的平屋面或南向坡屋面;
2 女兒墻、裝飾構架等設施不應影響太陽能板的日照要求;
3 太陽能光伏組件或集熱板宜與建筑立面設計相協調。
3.1.10 空氣調節器等設備室外機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 不應設置在建筑天井、封閉內走廊等通風不良的位置;
2 不應對室外機進行正面遮擋,百葉的開孔率應達到 80%;
3 應預留對室外機進行安裝和清掃的條件;
4 符合周圍環境的要求。
3.1.11 應選用節能電梯,其能源利用效率應達到現行地方標準《電梯節能監測》DB11/T 1161 的 2 級水平,并具備下列功能:
1 同一單元設有兩臺及以上電梯集中排列時,應具備群控功能;
2 電梯無外部召喚,且轎箱內一段時間無預置指令時,應自動關閉轎廂照明及風扇;
3 電梯系統宜采用變頻調速拖動方式和能量回饋裝置。
3.1.12 地下車庫等公共空間,宜設置導光管等天然采光設施。且導光管采光系統在漫射光條件下的系統效率應大于 0.50。更多內容關注搜建筑微信平臺
3.2 圍護結構的熱工設計
3.2.1 除裝配式建筑外,外墻保溫應采用外保溫構造。采用其他保溫構造時,應采取阻斷熱橋的措施,并采取可靠的防潮措施。
3.2.2 建筑各部分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 K 不應大于表 3.2.2 規定的限值。
表3.2.2 圍護結構傳熱系數K限值
3.2.3 建筑物下列部位應做保溫,其保溫材料層熱阻不應小于 1.6[(m2·K)/W]。
1 首層與土壤接觸的地面、凍土線以上與土壤接觸的外墻;
2 供暖地下室與土壤接觸外墻、頂板和地面;
3 供暖房間下面從室外地坪至其以下 2m 的非供暖地下室頂板和外墻。
3.2.4 各類居住建筑均應進行累計耗熱量指標 qH的計算,且累計耗熱量指標 qH不應大于表 3.2.4 規定的現行值。
3.2.5 要求更高的建筑物累計耗熱量指標 qH 應符合表 3.2.5 規定的引導值。
3.2.6 建筑物累計耗熱量指標 qH 計算應符合本章第 3.3 節和附錄 B.5 的規定。
3.2.7 建筑圍護結構熱工性能參數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存在多個主斷面外墻或屋面的建筑物,其每個主斷面的傳熱系數均應符合本標準 3.2.2 條的規定;
2 進行建筑物圍護結構冷熱負荷和能耗計算時,外墻和屋面的傳熱系數 K,應采用包括結構性熱橋在內的平均傳熱系數,按本標準附錄 A.2 計算確定;外墻和屋面主斷面傳熱系數限值按本標準表 3.2.2 確定;
3 門窗的 K 值應為整窗(門)的傳熱系數,根據產品提供的傳熱系數檢測報告確定,部分外窗的 K 值可參考附錄 C;
4 架空或外挑樓板、與供暖層相鄰的非供暖空間樓板、供暖與非供暖空間隔墻變形縫墻和分戶樓板的 K 值按主斷面傳熱系數確定;
5 坡屋面與水平面的夾角大于等于 45°按外墻性能要求,小于 45°按屋面性能要求;
6 當沿變形縫外側的垂直面高度方向和水平面水平方向填滿不燃保溫材料,向縫內填充深度均不小于 300mm,且保溫材料導熱系數不大于 0.040W/(m·K)時,可認為達到限值要求。
3.2.8 建筑遮陽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東、西向主要房間外窗的透光部分應設置展開或關閉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戶的活動外遮陽或中置遮陽;
2 東西向非主要房間的綜合太陽得熱系數 SHGC 不應大于 0.40;
3 外遮陽裝置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與建筑工程同步進行。
3.2.9 外窗等透光部位綜合太陽得熱系數 SHGC 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 SHGC——外窗等透光部位的綜合太陽得熱系數;
——外窗等透光部位本身的太陽得熱系數;
SD——外遮陽裝置的遮陽系數,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 50176 的規定計算確定,也可按附錄 A.3 的簡化計算 方法確定。
3.2.10 北向房間不得設置凸窗。
3.2.11 其他朝向不宜設置凸窗,當設置凸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外墻外表面至凸窗外表面不應大于 500mm;
2 凸窗的傳熱系數不應大于外窗的傳熱系數限值,不透光的頂部、底部、 側面保溫材料層熱阻不應小于外墻保溫材料層的熱阻。
3.2.12 陽臺和室外平臺的熱工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陽臺下列部位的傳熱系數應符合本標準第 3.2.2 條的規定:
1) 敞開式陽臺內側的建筑外墻和陽臺門(窗);
2) 封閉式陽臺外側與室外空氣接觸的圍護結構。
2 室外平臺和屋頂機房等屋面的傳熱系數不應大于屋面傳熱系數的限值。
3.2.13 樓梯間和其他套外公共空間的熱工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梯間、外走廊等套外公共空間與室外連接的開口處應設置窗或門,且 該門和窗應能完全關閉;
2 建筑物出入口宜設置過渡空間和雙道門;
3 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應符合第 3.2.2 條的規定。
3.2.14 建筑外門、外窗、敞開式陽臺的陽臺門(窗)應具有良好的密閉性能,其氣密性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外窗、敞開式陽臺的陽臺門(窗)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幕墻、門窗通用技術條件》GB/T 31433 中規定的 7 級;
2 樓棟和單元外門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幕墻、門窗通用技術條件》GB/T 31433 中規定的 4 級。
3.2.15 居住建筑主要房間外窗的實際可開啟面積,不應小于所在房間地面面積的 1/15,并應采取可以調節換氣量的措施。
3.2.16 外圍護結構保溫應連續。下列部位應進行詳細構造設計:
1 從室外地坪至女兒墻(包括凸出屋面的所有樓梯間、機房、水箱間等) 所有與室外空氣接觸的部分其傳熱系數限值應符合表 3.2.2 的規定;
2 下沉庭院或天井中供暖空間的外窗的傳熱系數限值應符合表 3.2.2 的規定;其余非供暖空間的外窗傳熱系數限值應小于等于 2.5 W/(m2·K);更多內容關注搜建筑微信平臺
3 外保溫的外墻和屋面宜減少混凝土出挑構件、附墻部件、屋面突出物等;當外墻和屋面有出挑構件、附墻部件和突出物及風道出屋面時,應采取隔斷熱橋或保溫措施;
4 外墻采用外保溫時,凸窗的非透光部分、女兒墻、開敞式陽臺等出挑和 凸出的構件應保溫,且保溫材料的熱阻不應小于外墻保溫材料的熱阻;
5 勒腳以下、空調板等部位(不包括門窗洞口)的保溫材料熱阻不應小于 外墻主斷面保溫材料熱阻的 50%。
3.2.17 外門窗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外窗的安裝位置宜靠近保溫層的位置,當不能靠近時,外窗(外門)口 外側或內側四周墻面應進行保溫處理;
2 外窗安裝宜采用附框,且宜選用具有自保溫性能材料的附框,外墻或窗 口的保溫層應覆蓋附框,外門、窗框或附框與墻體之間應采取密封、防水、保溫措施;外窗、附框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民用建筑門窗工程技術標準》DB11/ 1028 的規定;
3 當采用外墻外保溫時宜在窗口外側下口設置金屬披水板;
4 外窗宜采用整體外掛式安裝。
3.2.18 當外墻、屋面采用多層復合圍護結構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建筑功能和使用條件,選擇保溫材料品種和設置材料層位置;
2 當保溫層或多孔墻體材料外側存在密實材料層時,應進行內部冷凝受潮驗算,必要時采取隔氣措施; 更多內容關注搜建筑微信平臺
3 屋面防水層下設置的保溫層為多孔或纖維材料時,應采取排氣或隔潮措施。
3.2.19 裝配式建筑的熱工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預制外墻板應保證保溫層的連續性,并避免熱橋;
2 當預制外墻板周邊保溫層厚度有縮減時,其傳熱系數應按平均傳熱系數計算;
3 接縫處以及與主體結構的連接處應設置防止形成熱橋的構造措施。
3.3 圍護結構熱工性能判斷及累計耗熱量指標計算
3.3.1 建筑和建筑熱工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執行本標準第 3 章所有強制性條文;
2 提交附錄 B.1 的文件;
3 按照本標準第3.3節的規定計算建筑物累計耗熱量指標,并提交表 B.5.6-1 和 B.5.6-2。
3.3.2 建筑物累計耗熱量指標計算應采用全年動態模擬計算方法,并應符合下 列規定:
能要求,并應調整建筑設計相關參數并重新計算,直至符合節能要求為止。
3.3.3 建筑進行累計耗熱量指標計算時,圍護結構傳熱系數調整后的數值不應超過表 3.2.2 的數值。
3.3.4 累計耗熱量指標計算時外窗和屋面天窗的綜合太陽得熱系數 SHGC不應大于 0.5。3.3.5 建筑圍護結構累計耗熱量指標計算應采用專用模擬計算軟件,并符合本標準附錄 B.5 的各項規定。
4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的節能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供暖系統和空氣調節系統的施工圖設計,必須對每一個供暖、空調房間進行熱負荷和逐項逐時的冷負荷計算。
4.1.2 住宅供暖和空氣調節的室內和室外設計計算參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 和《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的規定執行。
4.1.3 居住建筑的供暖、空調方式及其熱源、冷源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資源情況、環境保護、能源的高效率應用、用戶對供暖空調預期 費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綜合因素,經技術經濟分析確定;
2 住宅不宜采用集中空調系統。更多內容關注搜建筑微信平臺
4.1.4 居住建筑供熱熱源型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可供利用的工廠余熱或熱電聯產的區域,應優先采用工廠余熱或熱電聯產;
2 有條件且技術經濟合理時,宜采用可再生能源或多能互補的復合能源應 用形式;
3 有城市或區域熱網的地區宜就近接入城市或區域熱網;
4 不具備上述熱源形式時,宜采用樓棟或分戶的供熱形式。
4.1.5 集中空調系統的冷源和空調系統的選擇、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民 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 和現行地方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11/ 687 的規定執行。
4.1.6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統,應按熱水連續供暖進行設計。居住區內的配 套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統應與居住建筑分開;對用熱規律不同的熱用戶,在集中供暖系統中應實行分時分區調節控制;系統設計時,應為熱用戶能夠實現分別調控和計量創造條件。
4.1.7 只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時,才允許采用直接電加熱設備作為居住建筑供暖的主體熱源,并應分散設置,不得采用電鍋爐直接集中制備供暖熱水:
1 無燃氣源和集中熱源,且無法采用熱泵等其他能源形式供暖的居住建筑;
2 供電政策優惠或具有峰谷電價差,且夜間可利用低谷電進行蓄熱的居住建筑;
3 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建筑,且其發電量能夠滿足直接電熱供暖用電量需求。
4.1.8 采用集中空調系統的居住建筑,應進行空調季空調系統綜合性能系數
計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空調季空調系統綜合性能系數
不應低于表 4.1.8 的限值;
2 多種集中空調系統組合
限值應按照單一系統所負擔的設計冷負荷加權平均獲得。
4.1.9 空調季空調系統綜合性能系數指標
的計算應符合附錄 B.5 的要求。
4.1.10 采用空氣源熱泵機組作為冬季供暖設備時,在冬季設計工況下,其性能系數 COP 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冷熱風機組不應低于 2.20;
2 冷熱水機組不應低于 2.40。
4.1.11 居住建筑室內主要供暖和空調設施應設置室溫自動調控裝置。
4.1.12 居住建筑的負荷計算、水力平衡計算和供熱計量設計等應符合地方標準《供熱計量設計技術規程》DB11/ 1066 的規定。
4.1.13 管道和設備絕熱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保溫層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設備及管道絕熱設計導則》GB/T 8175中經濟厚度計算方法計算;更多內容關注搜建筑微信平臺
2 保冷層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設備及管道絕熱設計導則》GB/T 8175中經濟厚度和防止表面結露的保冷層厚度方法計算,并取大值;
3 供冷和供熱共用時,絕熱層厚度應取本條 1 款和 2 款計算出的較大值;
4 管道和設備絕熱層最小厚度或空調風管絕熱層最小熱阻可按本標準附錄D 提供的數據確定;
5 管道和支架之間,管道穿墻、穿樓板處應采取防止熱橋或冷橋的措施;
6 采用非閉孔材料保溫時,外表面應設保護層;采用非閉孔材料保冷時,外表面應設隔汽層和保護層。
4.2 熱源和熱力站
4.2.1 新建鍋爐房時,鍋爐房宜建在靠近熱負荷密度大的地區,并應滿足現行 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 中對鍋爐房設置位置和選址的規定。
4.2.2 鍋爐房的總裝機容量應按下式確定:
4.2.3 燃氣鍋爐額定工況下熱效率不應低于 94%。
4.2.4 燃氣鍋爐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個直接供熱的鍋爐房的供熱面積不宜大于 10 萬 m2。當受條件限制供熱面積較大時,應采用分區設置熱力站的間接供熱系統;
2 單臺鍋爐的負荷率不應低于 30%;
3 鍋爐臺數不宜過多,在滿足本條 2 款的條件下,宜為 2~3 臺;
4 采用模塊式組合鍋爐的鍋爐房宜以樓棟為單位設置。總供熱面積較大, 且不能以樓棟為單位設置時,鍋爐房也應相對分散設置。每個鍋爐房設置的模 塊數宜為 4~8 塊,不應大于 10 塊,總供熱量宜在 1.4MW 以下;
5 應采用全自動鍋爐,額定熱功率在 2.1MW 以上的燃氣鍋爐其燃燒器應采用自動比例調節方式,并具有同時調節燃氣量和燃燒空氣量的功能;額定熱功 率小于 2.1MW 的鍋爐宜采用比例式燃燒器;
6 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139 的規定。
4.2.5 燃氣鍋爐的煙氣余熱回收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直接選用冷凝式鍋爐,當選用普通鍋爐時,應另設煙氣余熱回收裝置;
2 鍋爐煙氣余熱回收裝置后的排煙溫度不應高于 80℃。
4.2.6 供暖系統熱力站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單一供暖系統供熱面積宜小于 10 萬平方米,供熱半徑宜小于 0.5 千米;更多內容關注搜建筑微信平臺
2 市政熱力或鍋爐供熱時,設計供水溫度和供回水溫差宜根據系統需求和末端能力確定;
3 可再生能源供熱的綜合能源站為熱源時,設計供回水溫度應經技術經濟 分析確定,供水溫度不宜高于 47℃,供回水溫差不宜小于 3℃;
4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熱交換或混水裝置宜靠近終端用戶設置,不宜設在遠離用戶的熱源機房或熱力站。
4.2.7 供熱鍋爐房和熱力站應進行自動監測與控制,并應設計下列節能自動監 控內容:
1 鍋爐和熱交換器的運行時的供回水溫度、壓差、流量和室外溫度的監測;
2 鍋爐和熱交換器最佳供回水溫度和流量的預測;
3 根據熱網的需求,實現供熱量的自動調節;
4 監測和計量燃料消耗量、供熱量和補水用量,鍋爐房和熱力站的動力用 電、水泵用電和照明用電應分別計量。
4.2.8 采用戶式燃氣供暖爐(熱水器)作為供暖熱源時,其額定熱效率不應低 于現行國家標準《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和燃氣采暖熱水爐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20665 中能效等級 1 級的規定值。
4.2.9 戶式燃氣供暖爐(熱水器)的設計應符合下列節能減排規定:
1 額定熱輸出應與室內供暖負荷(熱水負荷)相適合,不宜過大;
2 應采用具有同時自動比例調節燃氣量和燃燒空氣量功能的產品,并應具 有水溫調節和自動控制功能;
3 應采用冷凝式燃氣供暖爐(熱水器),燃燒方式宜為全預混燃燒;
4 配套循環水泵應與系統特性相匹配,必要時須增加外置水泵;
5 應采用產品原廠配置的專用進氣和排煙管;
6 氮氧化物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和地方對燃氣供暖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最高要求。
4.3 供熱水輸送系統和室外管網
4.3.1 燃氣鍋爐房直接供熱系統,當鍋爐對供回水溫度和流量的限定,與用戶 側在整個運行期對供回水溫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時,應按熱源側和用戶側配 置二級泵混水系統。
4.3.2 區域鍋爐房或綜合能源站供熱水輸送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以下規定:
1 供熱系統宜采用熱源循環泵和熱網循環泵分別設置的兩級循環泵系統或 采用分布式變頻泵系統;
2 直接供熱系統宜采用變頻調速泵變流量系統;
3 間接供熱系統一次側宜采用變頻調速泵變流量系統,二次側應采用變頻調速泵變流量系統。
4.3.3 同一供熱系統不同熱用戶供熱參數不同時,宜采用混水泵方式。
4.3.4 采用集中供暖或集中空調系統,選配水系統的循環水泵時,應計算供暖
系統水泵的耗電輸熱比 EHR 或空調冷熱水系統耗電輸冷(熱)比 EC(H)R,并 應標注在施工圖的設計說明中。EHR 或 EC(H)R 值應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G——每臺運行水泵的設計流量(m3/h);
H——每臺運行水泵對應的設計揚程(m 水柱);
——每臺運行水泵對應的設計工作點的效率;
Q——設計熱負荷或冷負荷(kW);
DT——規定的供回水溫差,按表 4.3.4-1 取值(℃);
A——與水泵流量有關的計算系數,按表 4.3.4-2 取值;
B——與機房及用戶的水阻力有關的計算系數,按表 4.3.4-3 取值;
a ——與∑L 有關的計算系數,按表 4.3.4-4 取值。
∑L——管網主干線長度(包括供回水管)(m);
1)供暖系統按室外(或地下室)主干線長度計算;
2)空調水系統為從冷熱機房至該系統最遠用戶的供回水干管總輸送長 度;當管道設于大面積單層或多層建筑時,可按機房出口至最遠端空 調末端的管道長度減去 100m 確定;
4.3.5 設計熱水管網時,應采用經濟合理的敷設方式。管道數量較少、管網分支較少時宜采用直埋管敷設。直埋管道的埋設深度宜在冰凍線以下。
4.4 室內供暖系統
4.4.1 室內供暖系統立管制式應采用雙管式。
4.4.2 新建住宅的室內供暖系統,應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戶獨立系統型式。戶內系統宜采用雙管式。當采用單管式時,應在每組散熱器的進出水支管之間設置跨越管,且串聯的散熱器不宜超過 6 組。
4.4.3 住宅室內水平干管的環路應均勻布置,各共用立管的負荷宜相近。共用 立管和入戶裝置的布置和設計,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供熱計量設計技術規程》DB11/1066 的規定。
4.4.4 當采用熱水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應分別為每個主要房間或區域配置獨 立的環路,管道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輻射供暖供冷技術規程》JGJ 142 的規定。
4.4.5 集中供暖系統除采用通斷時間面積法進行分戶熱計量(熱分攤)的情況外,每組散熱器均應設置恒溫控制閥,其選用和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室內供暖系統為垂直或水平雙管系統時,應選用高阻力恒溫控制閥, 并應在每組散熱器的供水支管上安裝;更多內容關注搜建筑微信平臺
2 當室內供暖系統為垂直或水平單管跨越式系統時,應選用低阻力兩通恒 溫控制閥,安裝在每組散熱器的供水支路上,或選用三通恒溫控制閥。
4.4.6 散熱器應明裝。設有恒溫控制閥的散熱器必須暗裝時,應選擇溫包外置 式恒溫控制閥。
4.4.7 設有恒溫控制閥的散熱器系統,選用鑄鐵散熱器時,應選用內腔無砂的 合格產品。
4.4.8 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室溫控制可采用分環路控制或分戶總體控制。室 溫控制應按現行行業標準《輻射供暖供冷技術規程》JGJ 142 的規定進行設計。
4.4.9 埋設在地面墊層內或鑲嵌在踢腳板內的管道的選擇和埋設要求、管材的允許工作壓力和塑料管材壁厚的確定等,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規定。
4.5 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
4.5.1 應結合建筑設計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房間的可開啟外窗的設置應符合本標準第 3.2.15 條的規定。
4.5.2 居住建筑設置新風系統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 住宅宜采用分戶新風系統,不宜采用集中新風系統;
2 新風量的選取應滿足人員衛生需求,宜按最小換氣次數確定。最小換氣 次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的規定;
3 應設置排風能量回收裝置;
4 排風能量回收裝置在規定工況下的交換效率,應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新風熱回收機組》GB/T 21087 的規定;
5 能量回收系統排風量與新風量的比值 R 不應小于 0.75,并宜維持室內微 正壓;
6 應對空氣能量回收裝置進行冬季防結露校核計算,可按現行地方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11/ 687-2015 附錄 C.3 的計算方法進行。在冬季設計工況下,如果排風出口空氣相對濕度計算值大于等于 100%,應在能量回收前對 新風進行預熱處理。
4.5.3 當采用分散式房間空調器進行空調和供暖時,應選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GB 12021.3 和《轉速可控型房 間空氣調節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GB 21455 中規定的能效等級 2 級的 產品。
4.5.4 住宅采用戶式集中空調系統時,冷源設備的下列項目不應低于現行地方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11/687 的規定值:
1 風管送風式空調(熱泵)機組和名義制冷量大于 7100W 的電機驅動壓 縮機單元式空氣調節機,名義工況時的能效比;
2 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的制冷綜合性能系數;
3 風冷或蒸發冷卻的戶用冷水(熱泵)機組制冷性能系數。
4.5.5 當采用集中空調系統時,冷源設備的下列項目不應低于現行地方標準《公 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11/ 687 的規定值:
1 蒸氣壓縮循環冷水(熱泵)機組的制冷性能系數;
2 溴化鋰吸收式冷(溫)水機組性能系數;
3 制冷機組名義工況綜合制冷性能系數。
4.5.6 當選擇地源熱泵系統作為居住區或戶用空調(熱泵)機組的冷熱源時, 應確保地下水資源不被破壞和不被污染,且地源熱泵機組的能效等級應達到現行國家標準《水(地)源熱泵機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30721 的 1 級。
4.5.7 空調末端設備采用風機盤管機組時,應配置風速開關;集中冷源空調系統應設置溫控水路兩通電動閥。
5 建筑給水排水的節能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1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 和《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 50555 的規定。更多內容關注搜建筑微信平臺
5.1.2 有熱水供應時,應具備用水點處冷水、熱水供水壓力平衡和穩定的措施。
5.1.3 應采用節水設備、器材和器具,并設置計量裝置。
5.1.4 采用集中空調的建筑物其冷卻塔的節水節能設計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11/ 687 的規定。
5.2 建筑給水排水
5.2.1 設有市政或小區供水管網的建筑,應利用供水管網的水壓直接供水。
5.2.2 市政管網供水壓力不能滿足供水要求的各類供水系統應豎向分區,并應 符合下列規定:
1 各分區的最低衛生器具配水點的靜水壓力不應大于 0.45MPa;
2 各加壓供水分區宜分別設置加壓泵,不宜采用減壓閥分區;
3 分區內低層部分應設減壓設施,用水點供水壓力應不大于 0.20MPa,并不應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壓力。
5.2.3 應結合市政條件、建筑物高度、安全供水、用水系統特點等因素,綜合 確定選用加壓供水方式。
5.2.4 應根據管網水力計算選擇和配置供水加壓泵。供水加壓泵應具有隨流量 增大、揚程逐漸下降的 Q-H 特性曲線,并在其高效區內運行。給水泵的效率不應低于現行國家現行標準《清水離心泵能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GB 19762 中 規定的節能評價值。
5.2.5 水泵房宜設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區的中心部位;水泵吸水水池(箱)宜減少與用水點的高差,高位設置。
5.2.6 地面以上的污廢水宜采用重力流直接排入室外管網。
5.3 生活熱水
5.3.1 新建建筑應設計生活熱水供應系統,其熱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城市熱網供應范圍內時,宜采用城市熱網熱源;
2 除有其它用汽要求外,不應采用燃氣或燃油鍋爐制備蒸汽,通過熱交換后作為生活熱水的熱源或輔助熱源;
3 當有其他熱源可利用時,不應采用直接容積式電加熱作為生活熱水系統的 主體熱源。
5.3.2 當采用太陽能進行生活熱水供應時,應根據建筑功能、安裝條件、用熱 水規律、使用者要求等因素,按下列規定設置:
1 日均用熱水量宜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 50364-2018 中表 5.4.2-1 中用水定額下限值選取;
2 太陽能熱水系統熱損比大于 0.6 的,不宜采用集中式熱水供應系統;
3 采用分散輔熱且輔熱熱源位置應靠近用水點;
4 宜采用定時循環方式;
5 太陽能有效利用率不應小于 40%;
6 太陽能熱水系統熱損比μ和太陽能有效利用率
的計算應符合附錄 E 的規定。
5.3.3 采用戶式燃氣爐作為生活熱水熱源或太陽能輔助熱源時,其熱效率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和燃氣采暖熱水爐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20665 中規定的 1 級能效要求。
5.3.4 以燃氣鍋爐作為生活熱水熱源時,其鍋爐額定工況下熱效率不應低于94%。
5.3.5 采用空氣源熱泵熱水機組制備生活熱水時,熱泵熱水機在名義制熱工況和規定條件下,性能系數(COP)不應低于表 5.3.5 的規定,并應有保證水質的 有效措施。
5.3.6 集中生活熱水系統應采用機械循環。集中生活熱水系統熱水表后或戶內熱水器不循環的熱水供水支管,長度不宜超過 8m。
5.3.7 集中生活熱水加熱器的設計出水溫度不應高于 60℃。
5.3.8 集中生活熱水水加熱設備的選擇和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被加熱水側阻力不宜大于 0.01MPa;
2 熱效率高,換熱效果好;
3 熱媒管應裝設自動溫控裝置。
5.3.9 生活熱水供回水管道、水加熱器、貯水箱(罐)等均應保溫,絕熱層厚度可按照附錄 D 確定。
5.3.10 室外保溫直埋管道不應埋設在冰凍線以上。
6 電氣節能設計
6.1 一般規定
6.1.1 變配電室的位置應靠近用電負荷中心。
6.1.2 變壓器平時工作在經濟運行區,變壓器低壓側應設置集中無功補償裝置, 功率因數不宜低于 0.95。
6.1.3 住宅小區變電所應選用 D,yn11 結線的低損耗節能型電力變壓器,并應達 到現行國家標準《三相配電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GB 20052 規定的 能效等級 2 級及以上的要求。
6.1.4 電氣設備選型應選用節能環保、成熟可靠、技術先進的電氣產品。
6.2 用電設施
6.2.1 居住小區道路及居住建筑內公共場所光源、燈具及附件的照明系統設計應采用高效節能照明裝置,并采取節能自動控制措施。
6.2.2 居住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 中規定的目標值。
6.2.3 居住建筑采用的照明設備和家用電器的諧波含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磁兼容限值諧波電流發射限值》GB 17625.1 規定的 C 類、A 類和 D 類設備 的諧波電流限值要求。
6.2.4 居住建筑宜采用智能家居系統。
6.2.5 居住建筑內選擇家用電器時,應采用達到中國能效標識二級以上等級的節能產品。
6.2.6 設置太陽能光伏組件的居住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太陽能光伏組件的光電轉化效率不宜低于 18%;
2 宜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系統;
3 光伏發電系統可采用直流變換器接入公共區域的照明直流負載系統;
4 應分析用電負荷規律,合理設置儲能裝置。
6.3 能源計量與管理
6.3.1 采用能源監測系統的居住區,宜設置能源監測中心。
6.3.2 居住小區住戶水、電、氣、熱的計量采集應采用表具計量,表具宜采用遠傳系統。
6.3.3 居住建筑電能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居住建筑電源側應設置電能表;
2 每套住宅套外應設置電能計量裝置;
3 公用設施應設置用于能源管理的電能表;
4 可再生能源發電應設置獨立計量裝置,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光伏發 電接入配電網設計規范》GB/T 50865 的規定。
6.3.4 住宅應設置熱計量采集和遠傳系統,并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供熱計量設計技術規程》DB11/ 1066 的規定。
來源:搜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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